司 法 与 和 谐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田平安
据考证,中国的汉字已经有五千年的历史了。
因为有了汉字,于是,从古至今,单个的汉字便可以连成短语、形成句子,人们便可借以表达其所思所想。
久而久之,如何遣词造句,自然而然地便形成了若干规律。但也有例外,尤其到了而今目前眼下,超越规律之外的说法比比皆是。如,打扫清洁,清洁系干净之意,既然清洁了,何必再打扫呢?又如,看医生。有了病,是去请医生看病开药方,而不应是病号去看望医生。在法学界也存在类似用语。诸如商标侵权、知识产权侵权、著作侵权等等,其实,其真实意思是侵犯商标权、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著作权。愚意以为“和谐司法”也应算一例。司法是手段,和谐是目的,公正司法是为了促进和谐,并非和谐去司法。社会处处都和谐了,请问还要司法干什么?
当然,上述诸语,写多了,说多了,听多了,也就见怪不惊习惯成自然了。笔者无意去纠正人们的习惯用语,而是说我们在谈论和谐与司法的关系时,必须牢记:司法是国家公权力的外在表现;司法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权力;司法永远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和极大的权威性。对此公权力是不能也不应该讲条件的。掌握司法权的人们需要的是明察秋毫、公正簾明、铁面无私。执法是不可能“和稀泥”的。对刑事犯罪必须查明事实科处相应刑罚;对民事纠纷必须明辩是非;对行政纠纷必须分清曲直。当然,对民事纠纷可以调解,但调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处分权能,调解的原则是自愿且合法,调解并非万能。须知,司法的功能是张扬法制惩恶扬善。不如此不足以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正常秩序;不如此便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永远是司法工作者的信条和座右铭。牢记:不是和谐为司法而存在,而是司法为和谐而生存。
当然,司法的过程必须和谐——“合德、合明、合序”。“合德”,寄望司法不匿于法条本身,而应情法兼顾,针砭美丑;“合明”,翼司法明镜高悬,公开透明,令司法诸阶段均步入阳光之下;“合序”,倡导程序正义理念,落实当事人诉讼之参与,夯实权利与权力制衡构造之根基。
当然,司法的内部也须和谐,应当彰显司法共同体成员的共同体精神和气质:他们在共同的法律语言和知识背景中友好相处却又各司其职,他们为共同推进司法的永续发展而将法律职业成为群体意义上的“安身立命之本”(韦伯语)。
和谐,是“岂曰无衣?与子同袍。岂曰无衣?与子同泽。岂曰无衣?与子同裳”的人与族群的和衷共济;是“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的人与自然的天人合一。
事实表明,和谐是有层次的。有高级的和谐、中级的和谐和初级的和谐。和谐也是相对的,不和谐是绝对的。通过司法等多种途径,将千奇百怪的矛盾理顺、化解、消弭、吸收。于是,社会便处于相对和谐。这便是司法的任务所在。相对和谐的局面又会因新的矛盾、新的纠纷、新的问题的出现而失去平衡,于是,司法又启动功能发挥作用,促进社会新的和谐。如此周而复始,社会也就前进了。
正是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你、我、他,我们大家都会从不同角度有所感悟、有所体验,有所心得,借助本论坛相互交流、切磋、研讨,取长补短,百家争鸣,荣昌的司法水平定会迅速攀升,荣昌的社会将不断和谐。当然,要假以时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200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