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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口安平教授谈“民事诉讼模式”
 

谷口安平教授谈“民事诉讼模式”

    2009923晚,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谷口安平教授应邀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与西政民事诉讼法学科老师、研究生、本科生共同探讨了民事诉讼模式的相关问题。讲座由民事诉讼法学科带头人田平安教授主持,他首先致词。向听众介绍了谷口安平教授的基本情况,并送上西政人的祝福。

    谷口安平教授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历史衍变谈起。他指出,生活中纠纷在所难免,民事审判系伴随人类发展而出现的。在国家权力出现前,纠纷靠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如当时存在的神灵裁判、咒语、妖术等。古时的意大利甚至存在“鳄鱼裁判”:二个当事人绑在河边的二棵柱子上, 鳄鱼将爬上岸咬人,谁被咬谁就败诉——因鳄鱼在当时被视为神圣,且民众认可。故其方式公平合理,其结果受到社会尊重。在现代,法律如同“鳄鱼”,“依法裁判”成为了“鳄鱼裁判”的替代物,也弥补了神灵裁判之缺陷。二者不同的地方在于,现代裁判制度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且法官系裁判之中介。而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结果即合理的结果。

    在英美法系,事实在当事人手中,法律在法官手中,因此民事裁判中当事人和法官均系重要角色。同时,因事实认定系法律适用之前提,而事实又依靠当事人的力量提出,因此当事人更显重要。程序启动后,通过适用一定的程序,法官进行居中裁判。再者,因为市民不知晓所有法律,虽然法官系法律方面专家,但是市民还是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需求,该需求通过律师行业予以满足。在英国,1213世纪时出现了律师职业,该职业的出现系历史发展之必然。

    在大陆法系,德国系真正的典型代表。诉讼中,法官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积极介入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法官完全依靠当事人形成鲜明对比。

    随后,谷口安平教授转入对日本民事诉讼的分析。当今的日本法系属于混合法模式。在一千八百年前,据美国学者之考证,日本和英国一样遵循裁判之先例;只是因为当时律师职业被禁止,因此对先例研究以救济当事人的作用发挥并不明显。而现在,日本法院审判时还需查阅100年前左右的裁判结果,律师所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

    日本的民事诉讼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诉讼迟延,日本将之喻为“五月雨式审判”。日本1890年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系继受德国民事诉讼法之结果。在日本,每个法官手中案件数量众多,因案件排队时间长而导致了诉讼周期长,法官依职权介入希望消除诉讼迟延。1926年修改民诉法时,增加了准备程序和失权的相关规定;但因为日本法官的严谨作风,为实现判决之完美,许多法官对逾期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在对案件有根本性改变的时不会视而不见,因此改革之希望落空。日本战败后,美国司法制度进入日本,但是仍未能解决诉讼迟延之问题。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纠纷随之增多,市民、企业均要求尽快解决纠纷。在1996年出台并于1998年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该问题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功。其成功原因也部分归功于日本律师实现行业自治,提高了“民”之地位

    在谈到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时,谷口安平教授认为,程序的完善不仅需要法条之修改,亦需程序利用者素质之提高。在当今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分别借鉴对方的程序优点,民事诉讼法趋同性明显。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交融共生的今天,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才是发展的大趋势。

    在提问环节,谷口安平藉由回答同学的问题,指出法制之完善乃系统工程,需程序法和实体法配套进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同马车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但归根结底,程序乃实体之母。

    讲座最后,田平安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概要性的总结。

    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讲座结束。

 

                      (民事诉讼法学科秘书陈铭供稿)

                              2009.9.24

发布人:陈铭 发布时间:2009-9-25 9:06:32